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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遵循实施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2.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必须在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3.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也要一次性告之,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
  4.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投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5.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检查指导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并负责受理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投诉和督办。

  6.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发布单位: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2110808   信息编辑: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