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省、市有关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财政资金跟着信贷资金走,信贷资金跟着优势项目走”的思路,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于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扶优扶强原则,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水平;
(二)坚持以财政投资为引导,以企业、金融、养殖户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三)坚持先建后补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畜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采取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其中贷款贴息17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300万元。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是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和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六条 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是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秦川牛存栏30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畜禽存栏20000只以上的养殖户(场、小区);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达到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养殖户(场、小区)以及引进畜牧良种等发生的贷款利息;
2、享受了扶贫等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在本贴息范围。
第八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共同认可达到第六条标准的养殖场(小区);
2、养殖场(小区)符合统一养殖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
(一)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材料
1. 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
2、《*****县畜牧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效益情况等);
4、《*****户(场、小区)畜牧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贴息资金的材料
1、县(市、区)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联合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县畜牧生产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效益情况等);
4、《*****户(场、小区)畜牧生产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5、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场、小区)向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农业部门(畜牧局)、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提出当年的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畜牧)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导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和贴息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补助标准
1、贴息贷款数额下限为1万元。
2、贷款贴息比例按照当年政府确定贴息额度和当年养殖户(场、小区)实际应贴息贷款总额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生猪存栏在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奶牛300头以上,秦川牛存栏40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400只以上,畜禽存栏30000只以上,每个补助5--10万元;
2、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秦川牛存栏30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的,畜禽存栏20000只以上,每个补助2--5万元。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县畜牧业发展情况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畜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支出。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畜牧专项补助(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1、新建、改建或扩建养殖场;
2、畜牧良种繁育体系;
3、动物防疫体系;
4、畜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化体系
5、畜牧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6、优质畜产品基地的畜牧业基础建设、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牧草种子、青贮氨化设施补助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7、龙头企业的改建、扩建、新技术引进等。
第十八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畜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和资金拨付“直通车”制管理,即报账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公示制度。资金的安排情况,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将公示资料以照片等适当形式存档备查,有原始资料的以原始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全程参与畜牧发展项目的确认、审核,并进行资金分配,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属养殖户(场、区)责任的,取消该户(场、小区)今后申报补贴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县(市)下一年度申报补贴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畜牧业发展资金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