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内容概述: 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探亲、访友、疗养、寄读等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在居民家中暂住的,只申报暂住登记,不需要申领暂住证。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事项申办条件: 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报材料: 暂住人员应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
办事处理流程: 准备好申办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的,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三)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服务办理时限: 准备好申办材料,按照办事流程当场即可办理。
收费标准: 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