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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经居民会议讨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程序:

  1、制定政策---出台市级换届选举文件、选举工作规程。

  2、选举准备---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宣传教育。

  3、选举实施---推选居民代表和小组长、选民登记、提名和确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正式投票选举。

  4、交接完善---交接居委会工作、设立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完善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