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资金主要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财政部、教育部对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提出要求:一要切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二要在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三要创新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来源:陕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