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市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渭南市朝阳路与西四路十字西北角 林业大厦
联系方式:0913―2369186 2369187
服务内容概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事项申办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两证必须由市级发放:
(一) 种苗工程、天保工程苗圃及采种基地等省级重大工程项目。
(二) 全市50亩(含50亩)以上的各类苗圃及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
一、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集中连片的固定生产场地,且无检疫性病虫害。
(二) 苗圃地面积10亩以上;采穗圃面积5亩以上;种子园面积50亩以上;其它采种林面积100亩以上。
(三) 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资金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
(四) 生产面积在200亩以下的,要求每50亩生产面积必须具有1名生产管理人员和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生产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每100亩必须具有一名生产管理人员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省级以上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具备林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包括初级)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2、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相关专业的管理和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应掌握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1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种子法》、《森林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有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晾晒场、精选机、风选机等。
(二) 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
二、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与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金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
(四)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品种、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的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经省级以上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1名,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1名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相关专业的管理和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应掌握林木种苗生产技术,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2772-19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种子法》、《森林植物检疫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林木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精选机、包装机等。
(二) 具有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等。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专用申请表。
(二)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租赁合同、林权证等;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加工、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转让权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专用申请表。
(二)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土地证、租赁合同、林权证书等;资金证明材料。
(三)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证明。
(四)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事处理流程 :申请人先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依据名称核准通知书到两证发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发证,然后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否则工商机关不予办理。
服务办理时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两证的有效期满后需申请领取新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证明项目的,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关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时间为每年元月初至二月底。年检时应携带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机关如实申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年检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加盖验证章。对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有权收回许可证,逾期未年检者,其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