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目标责任考核 / 正文

渭南高新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渭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及《高新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暂行规定》精神,充分调动全区干部在实现追赶超越目标、落实“五个扎实”要求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崇尚实干、综合评价,考用结合、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街道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追赶超越、目标任务考核鼓励激励主要采取单位评先、个人评优和核发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单位评先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按照35%的比例,对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的名义授予一、二、三等奖。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类别优秀名额。

   第六条 个人评优

    1.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20%比例确定。其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确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2.下列情形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本单位的优秀名额。

    ①连续三年(从2015年算起)目标任务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②当年业务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或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③当年被党中央、省委、市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单位党组织,其党工委、党组、党支部书记在个人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④当年被授予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⑤获得市委表彰的“优秀第一书记”,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核发奖金

    1.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依据单位当年在编在岗人数实施奖励。其中:当年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金;不定等次的人员,减半发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金。

    2.季度单位评先、个人评优及奖金核发按照《渭南高新区季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渭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表彰奖励名单由招商一局负责提供。对在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综合得分排序前三名的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进行奖励,表彰奖励名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

    第九条 对脱贫攻坚工作成绩突出、综合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1个街道和2个包联部门,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脱贫攻坚优秀单位”,并进行奖励。表彰奖励名单由社会事业局(扶贫办)负责提供。

    第十条 建立创新工作评优奖励制度。对改革创新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单位,奖金按照1:1的比例实行奖励,其单位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个人,奖励2万元,受到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个人,奖励1万元。表彰奖励名单由各单位提供,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调研成果、原创工作经验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的,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及央视宣传报道的,奖励2万元;个人署名的调研成果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全市优秀镇(办)”的街道,党工委、管委会追加奖励10万元;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稳定、干部作风或为民服务、环境综合整治四项重点工作进位幅度排全市前三的街道,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争先进位奖”的单位,党工委、管委会追加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脱贫攻坚先进镇(办)”,党工委、管委会追加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从2015年算起)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从2014年算起)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上给予倾斜,评优树模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从2016年算起)被评为“全市优秀镇(办)”的,结合街道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脱贫攻坚等工作成效,其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全市优秀街道党工委书记,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七条 对崇尚实干、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成绩显著、模范作用突出、个人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从2015年算起)为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被省级以上宣传部门列为重大典型予以宣传,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政干部,优先推荐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按照中、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制定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对按计划应休未休的,应当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补休的,应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含休假天数未够)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对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带班人员,要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补助:正常休息日值班、带班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法定节假日值班带班的,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周内八小时工作时间外,确因工作需要,在全区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一线加班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所需经费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发放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好干部职工健康档案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激励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纪工委(监察局)、党群工作部和督查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发布单位: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联系电话:2050916       信息编辑: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