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相关双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露天禁烧管控,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渭南高新区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疏堵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垃圾、秸秆、枯枝、树叶、杂草等露天焚烧行为,强化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到村到人,常态化督查巡查,加强联防联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禁烧宣传教育。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大,会产生大量的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容易诱发呼吸道、肺部等疾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会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导致辖区空气质量迅速下降。会降低大气能见度,妨碍交通,引发火灾事故等。要做好露天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抖音、微信、广告宣传车、村村通喇叭等渠道及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宣传露天焚烧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相关措施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从源头控制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党群工作部牵头,社会事业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二)夯实监管工作责任。区内全面禁止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在任何时段、地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各类污染物质。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是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禁烧工作,组织专门巡查队伍,实行网格化监管,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对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露天禁烧工作取得实效。(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三)加大巡查督查考核。生态环境分局、督查室、城市管理执法局、社会事业局要成立巡查组,全天候对辖区开展巡查,发现查实一处火点,当月直接扣负有监管责任单位1分,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坚决遏制露天非法焚烧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成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督查室、城市管理执法局、社会事业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是本辖区露天焚烧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领导要亲自安排、直接督办、扎实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村组一级网格员全面排查,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协调联动,搞好密切协作,全天候开展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即时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确保露天焚烧行为在全区彻底禁止。
(三)严格督办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查巡查及查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由督查室进行督办整改,当日督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督查室移交问题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问责。
各责任牵头单位要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制定好的专项实施方案、责任领导、联络员报区管委会,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形成总结报管委会,并抄送区治霾办。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