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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12-14 16:51

渭高新发〔2018〕79号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城改办,威楠公司,相关双管单位:

《渭南高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13日


渭南高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渭政发〔2018〕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散煤治理、“散乱污”企业清理、禁燃区禁煤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实施动态调查、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涉及重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发展和改革局、安监局、环保分局、规划土地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个为牵头单位,后面为配合单位,下同)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对主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应充分考虑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要求,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地方政府应加强指导。(环保分局负责)

3.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以化工行业为重点,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环保分局负责)

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煤化工等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推进区内所有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环保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钢铁等行业和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环保分局负责)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环保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稳步推进,主城区内今冬要全面禁止散煤。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加快山区农村散煤替代。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充分利用达到超低排放的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及工业余热和地热能等清洁供暖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城市上风向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签订的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同步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城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新建节能农房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力争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任务,要以街道办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威楠公司负责)

6.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完成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执行),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或设施,已建成的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制定工作方案,以街道门面、城中村、集贸市场、花卉大棚散煤取缔为重点,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禁煤,并扩大禁燃区范围。(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发展和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7.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所有35蒸吨/时以下(不含35蒸吨)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热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环保分局、质监分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负责)

积极推进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推进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负责)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8.积极推进清洁运输。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财政局负责)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财政局负责)

9.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重点布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启动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环保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机)型系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负责)

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落实车辆绕行制度,常态化开展城区禁限行工作,开展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污染专项治理,进一步划定禁行区域和时段,将禁限行纳入电子警察监控并实行卡口管理。依法禁止低速载货车(含三轮柴油车)、载货柴油汽车和拖拉机进入主城区,做好分流绕行和远端绕行。(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1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发展和改革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抽检,抽检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负责)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1.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自2018年11月1日起,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公安分局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2018年11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和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严格执行“禁土令”。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城区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严禁以各种借口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市政抢修、抢险工程等确须施工的,由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向社会公示,要严格监管;对施工期间违规的工地和企业,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12.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强化各街道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13.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全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自2019年1月起,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加强道路两旁、庭院小区、乡间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绿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土地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取缔城区段河道非法采砂,清理采砂遗留渣场,实施渭河河滩生态恢复治理。(水务局负责)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4.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依托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协作小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有效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环保分局负责)

按照《秋冬季城区空气质量削峰争良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按照争良指示将工作指令和措施要求第一时间落实到每个具体点位,严格落实工地停工、加大洒水频次、实施车辆禁限行等削峰应对措施,做到全时段、全天候、全方位研判争良削峰,力争更多达标天数。(环保分局负责)

1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地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环保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

16.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并呈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在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17.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重点针对化工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2018年11月10日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和发展改革委。(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负责)

冬防期(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计;化工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负责)

18.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应急办、公安分局负责)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9.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省上安排,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

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报送降尘监测数据。2018年12月底前,启动汾渭平原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内颗粒物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工作,并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环保分局负责)

20.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进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环保分局负责)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环保分局负责)

加快工程机械排放监控平台建设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启动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加快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启动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环保分局负责)

21.强化科技支撑。借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的工作模式,配合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间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开展PM2.5来源解析,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配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陕西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示范。(环保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部门是工作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在2018年11月20日前,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配合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分局负责)

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应急预案。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土地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负责)

(三)严格督查考核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部门作为督查重点,督查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部门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督查“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督查室负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量化问责。强化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考核问责,通过媒体公示、专题会议、专项督办和领导约谈等形式,积极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完成。对进展较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责。(纪工委监察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使“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观念深入人心。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2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配合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党群工作部、网信办、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每月通报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环保分局负责)


附件:渭南高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