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渭高建发〔2023〕2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按要求将该承租人强制清退,收回承租房屋,现将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附件:渭南高新区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二批清退人名单.xlsx
渭南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按照《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渭高建发〔2023〕2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按要求将该承租人强制清退,收回承租房屋,现将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附件:渭南高新区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二批清退人名单.xlsx
渭南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