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高建字〔2018〕64号 签发人:马 伟
渭南高新区建设局
关于审定渭南高新区廉租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住建厅等5厅(室)制定的《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3〕336号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按照市局有关指示,我中心在汲取先进地市有关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管理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近年实际发展,对原上报的《渭南高新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提出全区“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并轨原则及实施意见,请管委会审定下发,以推进今年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渭南高新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渭南高新区建设局
2018年5月18日
渭南高新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渭建发〔20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高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四条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及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经发、财政部门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保障性住房相关单位职责:
1、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
2、土地规划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及时审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并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4、物价办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价格方面的认证审批工作。
5、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监督工作,并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6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无偿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7、社会事业局负责核审保障对象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出具相关证明。
8、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9、市产权交易所、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下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10、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认定、公示,并将经办人签字、主要领导审签、盖章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并轨管理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和规划
第六条 科学制定建设计划。我区进一步摸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住房保障规划中制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数落实项目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已进入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
第七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我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门安排,经发局原安排的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
第八条 优化项目选址,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将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
第九条 多种方式筹集房源。我区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高新区城镇户籍且符合高新区城镇中等收入标准即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637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月家庭人均收入按照2017年度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已婚)以上;具有高新区城镇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3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的申请人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单身)与未成年子女为一户;在校就学的大中专学生,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按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户口簿上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按分户认定。
共同申请人是指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高新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区申请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符合本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4、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已婚)以上,60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
2、已与本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城镇中等收入线以下;
5、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7、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的限制。
(四)申请租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收入符合区城镇收入家庭低收入标准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4、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一)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房屋或宅基地,未办理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商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层职务的。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或担任村组干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房家庭: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商业或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通过赠予等方式放弃应得房产的。
第十三条 本章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
(四)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解释:
1、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申请地的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
2、住房困难: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确定。
3、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于780元/月及其以下的家庭;
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780—2110元/月的家庭;
6、中等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2110—2637元/月之间的家庭。
7、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
(说明:按2017年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年,2017年10月起我区城镇人口低保标准为520元/月·人取值。)
8、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当缴纳的住房租金。
9、租房补贴的对象是指,属于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且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申请人应当根据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所有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上年度收入证明;
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
4、现住房情况由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出具;
5、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7、租房合同;
8、民政、公安、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诚信承诺书。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申请辖区的居住证;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7、租房合同;
8、民政、公安、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诚信承诺书。
(三)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本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专业人才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等证明相关材料。
(四)申请租房补贴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上年度收入证明;
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
4、现住房情况由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出具;
5、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7、租房合同;
8、民政、公安、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低保、特困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区特困居民证》;
10、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11、诚信承诺书;
12、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诚信承诺书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接受和配合审核部门的审核(含年度审核);
2、家庭人口、财产、住房、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保证10日内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申报;
3、承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主动退出;
4、同意如不能配合资格审核和年度审核,或通过多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接受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退出;
5、如出现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情形承担责任;
6、诚信承诺书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并捺印。
第十六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现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
1、社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后将无疑义公示人员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同时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材料报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三)审核: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轮候范围。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公示期限、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分配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原合同未满以前,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优先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轮候: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和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每年年初1个月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无特殊理由不按时提供年度复核材所需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实施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租金、梯度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按原定廉租住房租金执行;
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60%收取租金;
中等及其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后续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严格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对其中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汇报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区应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基金来源可从公租房租金收入中优先解决,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养护。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和住房实际,重新调整或维持原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无法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可延续1个月租期;延续期满后仍拒绝退房的,房租按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详细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区应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房补贴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房补贴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骗取租房贴的,由渭南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且从租房补贴要求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享有住房保障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渭南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及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渭高新发〔2014〕21号《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