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保障性住房 / 正文

渭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渭南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渭高保房发〔201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保障性住房相关单位职责:
  1、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
  2、区土地规划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后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及时审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并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4、区物价办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价格方面的认证审批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监督工作,并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6 、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无偿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7、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核审保障对象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出具相关证明。
  8、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9、市产权交易所和区房管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下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10、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是否注册企业及其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11、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认定、公示,并将经办人签字、主要领导审签、盖章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并轨管理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状况,实施相应的租金标准;“市场定价”,是指以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的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参照,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水平,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高新区城镇户籍且符合高新区城镇中等收入标准为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0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月家庭人均收入按照2013年度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新就业职工
  新就业职工是指18周岁至35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的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单身)与未成年子女为一户;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就学的大中专学生,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共同申请人是指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区申请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符合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4、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个体商户等;
  7、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具有本区城镇户籍或申请所在区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4、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个体商户等;
  7、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
  2、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不少于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
  4、现居住房屋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个体商户等;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条  本章第七条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
  (四)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解释:
  1、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申请地的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转让私房行为。
  2、住房困难: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确定。
  3、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 18周岁以上。
  4、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于555元/月及其以下的家庭,;
  5、较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555—1100元/月的家庭;
  6、中等及其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1100—2200元/月之间的家庭。
  7、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
  (说明:按2013年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6396元/年,2013年我区城镇人口低保线为370元/月·人取值。)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上年度收入证明;
  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
  3、现住房情况由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出具;
  4、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5、房屋交易部门出具的近3年来房屋交易信息;
  6、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7、租房合同;
  8、民政、公安、工商、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不在住房申请所在辖区的,申请人要提交住房申请所在地居住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房屋交易部门出具的近3年来房屋交易信息;
  7、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8、租房合同;
  9、民政、公安、工商、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申请辖区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申请人在住房申请所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5、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房屋交易部门出具的近3年来房屋交易信息
  7、自有私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
  8、租房合同;
  9、民政、公安、工商、社区、街道办事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
  1、社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后将无疑义公示人员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同时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材料报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三)审核: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轮候范围。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公示期限、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第十六条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原合同未满以前,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待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优先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轮候: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实施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租金、梯度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按原定廉租住房租金执行;
  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60%收取租金;
  中等及其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和住房实际,重新调整或维持原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无法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可延续3个月租期;延续期满后仍拒绝退房的,房租按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渭南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及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