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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我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的文件精神,确定我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具体如下:
  ㈠保障对象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具体如下:
  1、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0.54万元。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0.54万元,低于1.3196万元。
  城镇居民中等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1.3196万元,低于1.6495万元。
  2、新就业职工是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及无住房家庭。无住房是指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和不适合居住房屋的。
  ㈡保障性住房类型。
  租住类: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的住房困难家庭。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无住房者。
  购买类:
  1、经济适用性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住房困难家庭。
  2、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且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