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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中规定的“十二不得”

来源: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5-05 14:46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