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魏博毅先生:
您好!您反映“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锦华大道滨河新城小区政府回购事宜”问题后,经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部门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本人未在我区申请过公共租赁住房,亦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五条约定:申购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售、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在购买后需转让的,应由申购人提出,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照售价进行回购;申购人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无特殊原因申购人不得随意退换。目前,我局正在对接省、市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回购方案,方案出台后将及时对接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回购手续。
详细情况您可咨询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0913-2956030)
感谢您的宝贵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