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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魏**
信件编码:
GPPS20260914IXDX
来信时间:
2026-09-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锦华大道滨河新城小区政府回购事宜
信件内容:
领导好,我与2022年2月9日与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高新区)签订一份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购人不得上市交易,买卖,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照售价进行回收。” 目前我方因经济问题急需用钱需要转让,需进行回收。今日与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沟通得知,目前渭南市没有回收政策(我方请求陕西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进行核实),我方也不能进行买卖,那合同条款有何意义?不符合陕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请给予解决方法!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9-28
回复单位:
管委会办公室
回复内容:

尊敬的魏博毅先生:

您好!您反映“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锦华大道滨河新城小区政府回购事宜”问题后,经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部门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本人未在我区申请过公共租赁住房,亦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五条约定:申购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售、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在购买后需转让的,应由申购人提出,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照售价进行回购;申购人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无特殊原因申购人不得随意退换。目前,我局正在对接省、市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回购方案,方案出台后将及时对接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回购手续。

详细情况您可咨询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0913-2956030)

感谢您的宝贵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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