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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曹**
信件编码:
GPPS20260414CKRL
来信时间:
2026-04-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投诉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拖欠两年的审计咨询费用
信件内容:
2024年5月6日,我单位与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服务合同;对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企业清欠账款(100万元以上)档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供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满,在我单位提交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整。服务期内,我所抽调经验丰富、资格胜任专业人员成立专项审核小组,累计审核清欠账款(100万元以上)档案354份,已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满,于2024年5月20日,我所出具“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已清偿账款真实性咨询服务项目”检查报告并开具发票提交贵局。我单位于2025年5月在贵平台投诉,贵平台答应会尽快解决此笔款项,之后我单位也多次向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催款,但均被其单位相关负责人搪塞,截至2026年4月14日,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尚未支付我所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已逾期近两年,因欠款周期过长,我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现急需此款项支付员工薪酬和公司周转,望贵平台支持我们小微企业,尽快解决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拖欠审计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整。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4-20
回复单位:
管委会办公室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核查清偿账款真实性咨询服务项目拖欠审计费用”问题后,经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因您反馈的“账款审计费用”需财政资金支付,目前我区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导致一直未兑付该笔费用。目前,我局已多次对接财政部门,并于近日再次提出资金申请,力争该笔费用尽快拨付贵单位。

详细情况您可咨询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0913-2386056)

感谢您的宝贵留言,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渭南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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